各市、县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和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行为,进一步提高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经研究,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详见附件),现印发下达。各级税务机关要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监督指导,努力提高我省税收征管水平。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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