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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出口退税风险管理的思考

[日期:2020-07-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光县税务局  作者: [字体: ]

  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出口贸易的高速增长,出口退税管理风险也一直高居不下,退税管理风险也一直困扰着基层税务机关。如何提高出口退税管理质量,规避管理风险是我们必须研究解决的课题。

 

  一、 出口退税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使部分企业过度追求短期利润,导致贸易结构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转变的目标难以实现。在国家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鼓励下,生产型的企业具有极大的出口积极性,但是普遍适应性的出口退税政策使劳动密集产品和资源消耗型产品的生产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投入动力,只是满足于当前低层次产业结构下的产品出口,以赚取国家的出口退税补贴,以出口退税的税款作为企业赢利的目标,这样就导致企业单纯的追求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相反如果实施技术创新必然会进行较大的投入,增加企业产品的成本,从而影响了企业产品的竞争力。这样也使得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转而以出口退税的税款作为企业赢利的目标,在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商品结构基础上扩大生产和出口规模,企业短期行为较为明显。这样虽然国家的外汇收入大幅增加,但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并没有提高,贸易结构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商品为主转变的目标未能实现,并且在低层次竞争下还出现了部分产品出口利润逐年下降的趋势。

 

  (二)骗税手段和方式越来越复杂、隐蔽,查处难度越来越大。1.骗税单证“合法”化。以前骗税分子大多通过伪造或涂改退税凭证来骗取出口退税,现在骗税分子申报退税的单证大多数是通过非法手段从执法部门套取的票面真实而内容虚假的单证。如通过人为控制出口报关单的票面出口金额,规避海关出口查验监管,套取表面真实而实质虚假的报关单。 2、骗税手段隐蔽化。目前,骗税分子作案环节已由骗税初期的最后环节转移到上一个或更前一个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专用发票作假环节前移。骗税分子为增加税务部门的稽核难度,大多为虚假供货企业编造地域广泛的多渠道进货假象,利用“洗票”等手段,先使用伪造的虚假发票作为商贸企业的进项抵扣,商贸企业再开具票面真实内容虚假的发票给出口供货企业,后者再以同样方式虚开发票给出口企业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二是收汇核销环节作假前移。以往骗税分子大多使用虚假或涂改的外汇核销单来骗取退税,目前,一些骗税分子往往采取通过非法手段实现境内外的资金循环,编造虚假的外汇收汇业务,套取银行结汇水单在外汇管理部门套取形式真实、内容虚假的外汇核销单后,再用于申报退税,以达到其骗税的目的。

 

  (三)出口退税的风险点较多。 1、对税收征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管理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对集中的企业重点加以关注。(1)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废旧物资的出口企业(关注成品的耗料及收购价格);(2)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出口企业(关注当地生产能力及收购价格);(3)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关注是否存在重复享受税收优惠问题);(4)”四小票”用量居多的出口企业(关注数据配比及真实性);(5)近几年有发生出口骗税的出口企业;(6)异地收购业务;(7)销方属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涉案企业;(8)高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比重;(9) 异地报关出口货物比重;(10)出口收汇情况异常。

 

  2、日常审核中出口企业共有的风险点。(1)出口货物异常增长;(2)票、物、运输、资金不配比;(3)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错误;(4)购货资金付款情况;(5)发函核实出口供货情况异常;(6)出口收汇情况异常;(7)国际货运单据与出口货物运输不配比;(8)异地购进货物舍近求远;(9)货物损耗异常,明显高于同行业水平;(10)机器设备生产能力明显低于产成品入库数;(11) 原辅材料消耗异常;(12)计件工资与产量比异常;(13)能源消耗异常;(14)废品率异常;(15)存货的存量、增量不合理;(16)应退税额与免抵税额比重过高。

 

  3、按企业的类别总结其独有风险点。外贸企业要重点关注:(1)换汇成本申报异常;(2)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不符;(3)国际货运单据与出口货物运输不配比;(4)发函核实出口供货情况异常。生产企业要重点关注:(1)大额现金支付原材料收购;(2)非收购季节收购原料,且收购规模较大;(3)购进货物与耗用(或销售)不一致;(4)机器设备与产品无关;(5)货物库存管理混乱、堆放无序。

 

  二、做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举措

 

  近两年,我们东光县税务局紧紧围绕服务外贸经济发展大局,按照“巩固基础、强化内控、内外协作”的思路,通过着力建设出口退(免)税管理链条,规范出口退税业务流程,完善出口退税工作体系,强化出口退税风险防控。

 

  (一)是健全组织链。健全工作机制,合理配置人员,梳理业务流程,规范业务流转环节和程序,有效监管出口退税。通过明确出口业务岗责,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纳税服务、税源管理之间的横纵联动,全面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动态信息、专业化评估等情况,建立征退衔接、紧密配合的出口退(免)税工作机制。

 

  (二)是优化素质链。对外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以案说法,帮助企业算好法律、道德、诚信“三本账”,推动企业自发控制风险。对内加强业务操作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开展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规范培训,通过开展出口业务专题培训班、实际案例研讨、实战练兵等方式,详解重点要点,明确疑点、难点,切实解决出口岗位人员政策不熟、业务不精、能力不足的问题。现在已圆满实现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全覆盖,为优化和推进各项出口退(免)税服务措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夯实内控链。建立抽查机制,对新办企业、审核疑点企业进行核查,逐户记录核查痕迹,确保无问题退税,提升出口退(免)税风险防控能力。建立预警分析机制,配强预警分析岗,通过出口退税审核、“金三”系统数据分析、出口退(免)税预警分析平台指标异常企业筛查和实地调查等方法,及时排查出口退税企业涉税风险。同时建立上门帮扶机制,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引导企业健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出入库及投入产出比监控制度、物流报关制度等内控机制,促进企业增强内控管理责任和风险防控意识。

 

  (四)是强化备案链。强化备案管理,规范货物备案单证。把加强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作为重要管理措施,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管理,对在审核中发现疑点的和新发生业务企业在办理首笔退税前进行备案单证进行重点审核,对装箱单、货运提单、出口合同、收汇资料等作对比查验。开展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检查。通过对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抽查,对部分企业备案不规范的情形进行了规范。紧密依托我县包装机械出口企业退税预警评估数据模型,事前利用信息技术对大数据进行分析监控,极大缩小了退税风险,实现加强“优服务”与“强管理”双向发力,有效提升出口退税工作水平和质效。2019年,我局对13户出口企业的备案单证进行专项核查,对发现的企业单证管理备查制度不健全、备案单证整理不规范、企业备案单证不齐全、备案单证的信息不一致等情况,已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三、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建议

 

  在不断落实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同时,也发现存在一些管理漏洞,需明确近一步完善制度规程。

 

  (一)规范出口免抵额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流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从概念上讲出口免抵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减免的范畴。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减免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要求。2016年2月起,对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9年1月起,对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所述,在落实该项优惠政策时有3个模糊的概念,需要厘清:

 

  1、月销售额是否包含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出口销售额”。在落实2019年冀税减税办便函〔2019〕55《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分户数据应用有关工作》监控下发的未落实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企业中,发现有些出口企业当月内销销售额不超10万元,但免、抵、退出口销售额申报数与内销销售额之和超过了10万元。因此从省局产生监控数据看因个理解为免、抵、退出口销售额不含在文件规定“月销售额”之内。所以,认为无论内销或外销,均为生产销售行为,应该含在文件规定“月销售额”之内,作为减免的依据。2、月销售额与对应减免免抵额产生不在一个申报区间。例如,2月征期申报的月销售额是所属1月份的销售额,而免抵额是申报所属2月份的单证收齐出口销售额产生审批的。

 

  (二)应加强当期审批出口免抵额与减免政策涉及月销售额依据的增值税的管理。出口免抵额是出口纳税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以后,对以前月份增值税申报表申报的免、抵、退出口销售额中单证收齐的部分,在当期再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审批产生的。因此,当期审批出口免抵额与当期增值税申报“月销售额”无任何关联关系。基于以上因素,会产生很大的税收漏洞。现举例说明;第一种情况,企业某月当期增值税申报表内销销售额为0(或少于10万),“免、抵、退出口销售额”栏也为0,累计“免、抵、退出口销售额”栏300万。第二种情况,企业某月当期增值税申报表内销销售额为0(或少于10万),当期“免、抵、退出口销售额”栏为15万,累计“免、抵、退出口销售额”栏300万。这两种情况下本月出口退税申报表均为申报单证收齐出口销售额100万,当月产生并审批免抵额3万元。按照政策这两种情况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当月审批的免抵额3万元都应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三种情况,企业某月当期增值税申报表内销销售额为15万(大于10万均可),“免、抵、退出口销售额”栏为0(大于或少于10万均可),累计“免、抵、退出口销售额”栏300万,本月出口退税申报表申报单证收齐出口销售额100万,当月产生并审批免抵额3万元则不能享受免征了。基于当期增值税申报表内销销售额不同,出口退税申报表申报单证收齐出口销售额相同,而当月审批的免抵额享受免征的结果不同。纳税人就可以把出口退税申报数额大量集中到当期增值税申报“月销售额”为小于10万的月份,并极大产生免抵额也可享受到现行免征政策,这样就会造成税款的流失。

 

  (三)应解决现行政策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收汇和申报不能收汇的期限、免税申报期限存在造成税收漏洞的问题。《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其中第四条重新明确了关于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规定,即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收汇和申报不能收汇的期限、免税申报期限。原政策规定:按照总局公告2012年24号规定出口货物需在出口(以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准)次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收齐单证办理退税申报和收汇。如果出口单证收齐不了,未在期限内处理的,或无法收汇、申报不能收汇的就无法再享受退税,即如果在5月份才收齐单证申报,申报的外销收入就适用免税政策、5月份以后申报的按照内销征税。新政策规定: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理解为在退税申报期限内,不管退税单据不齐或者信息不齐造成没申报退税的,不再设置最晚申报期限; 通过以上新旧政策对比发现,如果出口企业单证不能收齐、已不能收汇,按规定就应做免税处理,但企业根据新政策规定只要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就可规避该笔出口企业做免税处理,会造成税款不能或不能及时征收。即使企业应该做免税,也可自主确定作免税申报补缴税款的期限。因此,认为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收汇和申报不能收汇的期限、免税申报期限作为优化措施可以,但确定期限也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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