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的企业依靠数据的盈利征税。但是,双支柱解决分配关系的问题十分复杂,如何确定各国内的销售份额与利润比例的技术问题难以解决,实际操作也相当困难。因此有些国家放弃形成共识性方案,采取单边行动,最终选择了征收数字服务税。   数字服务税不是所得税,部分国家对数字服务税进行了界定,例如欧盟强调,数字服务税是有针对性的税收,以用户参与创造价值为特征的某些数字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征税,而非对企业的利润征税。数字经济的核心价值一方面来源于数据资产自身所带来的价值创造,因为利用数据可以分析、判断,总结规律,对经济活动的决策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数字经济还可以创新经营业务,形成新的数字化服务产品,创造价值。目前,各国提出的数字服务税主要是针对后者。欧盟的数字服务税在不断的渗透、扩展,英国、法国、德国均已提出相关概念并在逐步落实相关文件,亚太地区有些国家也考虑了数字服务税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单边的数字服务税会有可能因为各国不同税制的摩擦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同时大多数国家仍在采用单边的增值税措施,而并非征收数字服务税。因此,如何形成国际共识,促进单边向多边的转换,最大程度上消除双重征税是数字经济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个维度是数字经济的地方税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赋能经营业务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引擎,能够形成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的动力,并扩大产业需求,促进双循循环,带动企业更好发展。另外,便利化的数字化服务,可以提升企业的管理效能,降本增效,发挥企业竞争优势,促进企业长足发展。以企业的财务管理及税务管理为例,一方面企业在对自身拥有的会计及税收数据进行挖掘和总结后,能够为业务赋能,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及增加利润;另一方面又可以形成智能会计与智能税务等相关的数字化产品,创造价值。在上述双重因素的影响下,将带来企业效益的提升,从而推动地方税收的增加,缓解当前地方税收不足的问题。   因此,数字经济的地方税收问题同样值得关注。数字经济的出现带来数字类业务的蓬勃发展,各省将出现大量活跃的新兴业态,这在贡献地方经济增长的同时给地方税收带来一定的补充。并且,数据非不可再生资源,不会因使用而消耗,因此地方对数字经济征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行以房地产为主导的地方税体系税源不可持续的问题,助力健全地方税体系目标的实现。但是,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可以遵循的依据为现有的税法框架。因此,对于数字经济的税收,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些大的跨国企业,对于国内企业包括国内税法,也同样需要关注。   数字经济的发展是时代趋势,如何应对数字化挑战,促进经济长足发展,是数字税收面对的现实问题。数字税收本质上应该包含有对国际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和国内税收政策的讨论,并覆盖至各种类型的企业。总体而言,数字税收应该促进数字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数字化的融合,为全球经济带来新的增长引擎,同时,现代化的数字税收征管体系也将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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