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税务司法审判案件对修订《税收征管法》的启示
2021/1/18 10:55:11
内容提要:修订《税收征管法》应当高度重视司法审判案件呈现的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具有典型性的司法审判案件,认为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过程中,应增加税务机关独立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税务机关对刑事已决案件中追征税款的规范、对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清偿的规范、对税收滞纳金(税收利息)征收的规范,促使《税收征管法》贴近征管实际、更好服务征管实践。   关键词:税务司法税收征管法税收债权滞纳金   近年来,税收实务和理论界连续组织了典型税务司法审判案件的评选,其中不少案件之所以形成争议甚至导致税务机关败诉,或囿于法律规定滞后,或因法条涵义模糊,抑或是因相关法律的冲突。修订《税收征管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充分地发挥《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征管的指引、评价作用,规范和服务于征管实践,让税务机关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其中,最大限度地弥补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存在的“法律漏洞”、解决税法规则的滞后性是修法的必然要求。据此,笔者结合与税务司法相关的典型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提出思考与建议。   一、增加税务机关独立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在“陈建伟与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案”的再审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纳税人的行为究竟属于借贷关系还是买卖关系、税务机关可否独立对此进行认定作了详尽的说理式阐释。裁定书指出,税务机关一般并不履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职能,但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征收税款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对相关应税行为性质的识别和判定。否定税务机关对名实不符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权、不允许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质内容依法征收税款,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税款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从而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流失,且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在坚持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认定负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允许税务机关基于确切让人信服之理由自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权益并不构成重大威胁。由此可见,裁定书据此支持了税务机关对案涉行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认定。   无独有偶,在“广州德发公司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诉讼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对成交价格未形成充分竞价的合理怀疑具有正当理由,尊重了税务机关对德发公司已经按照公开拍卖的成交价格缴纳了税款并取得了完税凭证的房地产转让价格进行重新核定,支持了税务机关据此作出的补缴税款决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又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认定效力的羁束,税务机关认为其他机关对相应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其认定明显抵触的,宜先考虑通过法定渠道解决,而不宜迳行作出相冲突的认定。不仅如此,税务机关在认定实质民事交易关系时,还应当符合事实和法律规范,并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一方面,司法机关承认税务机关拥有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力;另一方面,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法律关系的稳定,司法机关又提示税务机关必须坚持谨慎原则,不轻易行使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权,且认定行为还应符合事实和税收法律规范的要求。   鉴于名实不符的交易行为在经济活动中亦不乏存在,如对于前述的“假买卖真借贷”以及实践中存在的“股权真转让假代持”“股权真转让假对赌假回购”等行为的识别与判定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均没有明确规定,而司法实践又将税务机关对这类行为的认定列为例外情形。因此,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应当对税务机关认定名实不符民事法律关系的启动条件、操作程序、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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