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实务指南
2016/8/17 9:20:33
就业激发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就业关乎民生。为此,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营业税减免政策平移至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减免政策中。
符合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重点群体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所在公历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从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提示:2015年1月27日起,《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原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同日,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此前已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从2015年1月27日开始,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持有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并经就业和创业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后,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的《就业创业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的减免税计算
政策规定
1.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2016年5月1起营改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流转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扣减应缴税费时,应注意不同税费的顺序,不能颠倒。
2.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按“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费金额为限,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案例解析: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小龙于2016年4月成立小龙餐馆从事个体经营,其享受免税的期限为2016年4月~2018年12月。其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已规定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免税限额上浮20%为9600元,该餐馆2016年度(4月~12月,共9个月)可享受的税收扣减限额为:9600÷12×9=7200(元)。
假设1:小龙餐馆2016年4月~12月,应缴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因季度销售额、营业额均未超过30万元而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及个人所得税合计6800元,其2016年免税限额以应缴的6800元为限,当年应缴税费全免。但当年扣减不足的可免税余额400元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假设2:小龙餐馆2016年应缴:4月份营业税2000元、5月~12月营改增增值税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元及个人所得税5440元,合计14000元。
其2016年可以享受的该项税收扣减限额为7200元,可扣减的减免税费金额依次为:营业税2000元、营改增增值税5200元。当年还应缴纳营改增增值税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元、个人所得税5440元。
如果小龙已分期将当期应缴的各税费缴纳,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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