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探索税收事先裁定 安徽马钢首试点案例
2014/8/14 8:38:45

      大企业的缴税模式,尤其是涉及兼并重组等复杂经济活动的缴税模式,未来几年可能发生根本性变化——由税务机关事后对交易定性并征税,变为事前对交易定性并确定税额。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探索的“税收事先裁定”。
      这一变化,看似抽象,实则意义重大。它将改变许多商业行为的运行模式,以及盈利数字。
      “这对税务局的工作观念是颠覆性的。” 某省会城市地税局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
      而国家税务总局一位人士向记者介绍,三年前总局方面就萌生了这个想法,经相关部门提议。2012年税务总局首先批准了在大企业实行试点。
      从税收征管理念来说,它意味着税务管理由税务机关管理为主,逐渐向纳税人自我管理转变。通过事先裁定制度,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将大幅降低,并能更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信息。
      而对企业来说,可以消除税收风险,极大地增加商业活动的确定性;从两者的关系来说,该制度使双方由“对立”关系转变为“和谐一致”关系。
      最近几年,另一个悄然变化的现象是,以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为形式的征税方式变革正在各省推广开来,山东、山西、贵州、河南、北京、浙江等多地都已有所动作。其中,就包括了税收事先裁定的条款。
试点与研究同步推进
      实际上,税收事先裁定是一个非常前沿的话题,在国内的研究论文总共只有十几篇,甚至许多财税法专家都没有接触过这个领域。
      东南大学法学院虞青松博士申请的《适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环境的事先裁定模式建构研究》被列入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正在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人员合作展开税收事先裁定的研究。虞青松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相关成果将推动未来事先裁定制度的发展。
      虞青松博士向本报记者介绍,所谓“事先裁定”,是指在交易完成之前,经纳税人申请,就交易的定性由税务机关做出正式的预处理决定,在交易完成后,如果与预设条件一致,则税务机关必须根据预处理决定征税。
      税务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甚至很多人穷其一生,只能对一个税种研究通透。并购重组等复杂经济行为的计税,经常出现分歧和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在实际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无法准确估算成本,从而存在潜在的巨大税收风险。
      如果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得到税务部门的“事先裁定”,那么,它所规定的税务处理方式也是唯一的。由此可见,“事先裁定”对于重组企业来说犹如一个“护身符”。
      例如,某企业正在进行一项复杂的兼并重组,按照以前的做法,税务机关会在重组完成后对交易进行定性,并按照交易性质所对应的税收方式来征税。但由于交易过于复杂,对交易性质可能有不同的认定和看法(例如对融资租赁协议所产生的交易行为,既可以定性为租赁,也可以定性为借贷)。
      因此,税务局可能主张企业应该交税5亿,企业主张自己只应该交2亿,分歧巨大。而如果实行“事先裁定”模式,企业会在兼并重组实施之前,将交易方案提交给税务局,双方协商后确定一个固定的纳税金额,例如3亿元,则前述税务不确定性风险就消除了。
      事先裁定不仅适用于并购重组等特殊交易行为,也适用于企业日常纳税。
      安徽省国税局局长龙岳辉曾表示:“事先裁定服务不同于一般政策解答,它既为税务机关获取大企业重大税源变化信息开辟了新的渠道,更为大企业提供了税务处理的确定性,降低了税企双方的风险。”
      发达国家早有事先裁定的成熟做法。虞青松对记者表示,34个经合组织(OECD)国家中,已经有28个在施行“事先裁定”模式。在经合组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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