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税收立法层次 转变税收征管机制
2010/11/29 14:22:22
11月25日至26日,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2010首届中国税法论坛”在北京大学召开。与会专家就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与面临的挑战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必须加快提升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立法层次,转变现行的税收征管机制,以适应和促进我国税收改革和税收立法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税收立法滞后、层次低
全国人大财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郝如玉在论坛上指出,税收法律体系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特别重要。“征税的核心问题就是无偿地向纳税人收取货币或其他财产收入。凭什么权利来向国民征收呢?那么就需要凭法律。通过法律确定的依据,无偿地、强制地向纳税人征收税赋。”郝如玉说,在人民当家作主方面,财税立法是最重要的。
然而,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层次不高。在我国现行的19个税种中,17个立法是国务院发布条例或者财政部发布规定,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办法来征收,仅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立法。
对此,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指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要尽快将现行各税种的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郝如玉也指出,今年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车船税立法,实质就是将现实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以此来提升税收立法层次,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
刘剑文还指出,我国税收立法滞后问题严重。他举例说,税率问题属于立法问题,需要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通过审议。而现实的情况是有很多浮动税率由行政机关进行自我裁定,自我征收。此外,税收征管中,还出现一些税收不当或违背法律的情况,却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引起公众质疑。刘剑文指出,要通过立法方和行政方的权利配置,遵循立法宗旨、目的,对有争议的税收立法、征管行为等进行解释,对其中的矛盾进行综合治理。
“成熟一个立法一个”
对于如何开展税收立法工作,郝如玉表示,本届人大研究税收立法是从两个方面考虑的。一方面,考虑建成我国税收法律的支架,通过流转税(特别是占税收40%左右的增值税)立法和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立法,让我国的税收法律框架得以基本形成。“这三个税种占税收比例70%以上,先对这些税种进行立法,其他的一步一步来。”郝如玉说。
另一方面,对各税种的立法,成熟一个立法一个,逐步进行。郝如玉举例说,此次车船税立法就是如此考量进行的。据了解,从1951年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开始征起,车船税已有六十年的历史,1986年车船使用税条例颁布,税种性质有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变成了使用税性质,只有使用的车才征税。到了2005年又进行一次改动,改成现行的车船税条例。“车船税立法是一件非常好的事,这是第一部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种。我们国家现在有19个税种,立法上从2个上升到3个,这是我国财税立法的一大进展。”郝如玉说。
刘剑文则建议,税收立法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考量。首先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次,要充分考虑如何保护纳税人权益。最后,税收立法要为民富国强服务。
目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法治理念还不深入,很多地方都盛行“人治”,以致引发各种矛盾和社会问题,如拆迁引发的矛盾等。在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现行法律只强调了纳税人缴税过程中的权益,并没有突出税收“用之于民”的权益。而税收为“民富国强服务”,则更好地把税收“用之于民”和国力增强联系到一起来。
此外,郝如玉还指出,税收立法要把握好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它要有强大的法律基础理论作为支撑,二是它需要税收专业的专门知识作为主导。
税收的核心是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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