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源之争:企业所得税跨区汇缴制度壁垒
2009/4/1 8:50:08

  税源之争,再度考验企业跨区经营。
  “跨区企业去年的所得税汇总清缴已一拖再拖。”王巍说,最近他接到了很多代理企业的抱怨。
  按照规定,跨区企业,其总分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地方分享部分分成三块: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但看似明细的分账方式,现在出现了问题。
  王巍是武汉一家财务咨询公司的项目经理。他告诉记者,往年一般3月底4月初预算清缴就已全部结束了,但今年年初以来直到现在,很多地方的税务部门连年度清算会议都还没开。
  武汉市地税局稽查局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本应去年完成的很多预缴工作甚至还没结束。
  企业缴税无门,看上去的一桩怪事,却是一连串的制度后遗症。按照去年下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跨省市企业总分机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纳税方式。
  “该方式表面上促进了地区间税收公平,但造成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不一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告诉本报记者,跨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和征管权之争不可避免。
  税源之争
  这还是执行层面的问题,但却是表象。
  “问题的根本是在税源上。”王巍向记者表示,各地区争夺税源的倾向从来就不曾减弱过。
  贾康表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国税和地税系统税源划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企业所得税实际分享收入,必然产生重大影响。
  在新的制度模式下,两套征管系统和地区之间利益博弈的问题不可避免,而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和征管权划分则是问题的焦点。
  其中,就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三个配套文件进行规范。
  按上述这些办法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比例由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款。
  这打破了税收的地区分配格局。此前,只要企业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核算资格,就能申请在当地缴纳税款;如今,只有独立法人才具备主体纳税资格。
  “这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的热情。”贾康认为,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各种措施对辖区内的分支机构施加影响,以促其转变成法人单位。这样做的后果是干预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并引发国税、地税机关的征收管辖权争议。
  容艳瑜则表示,由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各分支机构情况的了解不一定全面,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决定,难免与真实情况不符,而易引发总机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
  执行困局
  跨区企业汇总清算第一年,地方即遭遇执行困局,这需要细细拆解。
  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而各分支机构仅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即可。《办法》中的这些规定,看似清晰,但由于分支机构涉税事项均由总机构税务机关决定,使得执行上的问题凸显。
  “现在这边经常‘扯皮’。”一位国税征管员在电话中直言。 

  前述国税征管员告诉本报记者,分支机构税务主管机关的征管员其实每天都会收到企业的汇总清缴报表,但往往要过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才会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这样,在制度运行中,由于在收入任务、管理事项等相关责权利不匹配的情况下,“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就会失去管理的积极性。”
  “各地不同步的情况很严重。”上述人士称。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永大中国 | 永大会计师事务所 | 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 永大评估师事务所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