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分三类管理所得税 年纳税200万企业重点监管
2009/3/17 10:57:22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闽地税发[2009]52号),将企业按一定方法进行分类,并根据企业类别特点,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突出类别管理重点,实施类别专业管理。
实施办法明确,福建省将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规模、行业特点、企业类型等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三类进行管理。一是按收入规模确定重点税源企业,实施重点管理;二是按行业特点确定行业管理企业,实施行业管理;三是按企业特点确定特殊类型企业,实施特殊管理。
实施办法指出,上一年度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即为重点税源企业。设区市局、县(市)区地税局可以根据本地管理需要调低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为行业管理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特殊类型企业。减税免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报批类和备案类事项,企业异常申报,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税事项等涉税事项实施特殊事项管理。
在管理方面,实施办法明确,福建地税将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专业管理、分级监控、按月预缴、定期评估的管理办法;对行业管理企业实行相对集中管理、行业预警值管理、行业规范管理和行业评估的管理方法;特殊类型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办法,由税务分局、所实施管理;对特殊事项管理实行分项管理、后续监控的管理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异常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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