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指南
2008/1/4 6:39:24


 


申办指南 
 
一(A)有限责任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一(B)银行开立临时帐户,验资
一(C)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二、公章刻制
三、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税务登记证
五、银行开户
六、税务报到
 
一(A)有限责任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注: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一(B)银行开立临时帐户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银行开户申请书(银行领取)
3、新设公司法人私章
 
验资
1、  企业章程
2、  银行询证函
3、  出资确认书
4、  业务授权委托书
5、  银行对帐单
 
一(C)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厦门市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  设立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需三十万元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股东共同指定的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及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预先登记);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提交的证明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不提供)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4、具体程序
(1) 受理: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部门提交完整的设立登记证明文件,登记部门初审后予以受理;
(2) 审查:由登记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登记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
(3) 核准:由登记机关分管局长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对驳回申请的,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办人出具完整、规范的行政审核通知书;
(4)发照: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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