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2021/2/25 10:06:47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规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1.综合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推动重点区域创新发展,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高质量发展重大动力源,形成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
  2.领域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我国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五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
  2.批准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3.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支持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创新驱动发展和区域科技创新需求,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安排创新中心后补助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落实国家有关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3. 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4.保障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条件,对创新中心给予政策、土地和经费等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5.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推荐的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九条 科技部委托相关专业化机构负责创新中心日常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支撑工作。
  第十条 创新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
  2.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3.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4.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
  5.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6.将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科技部批准。
第三章 组建程序和条件
  第十一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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