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草案二审:保留水资源税内容征收水资源税的停征水资源费
2019/8/26 13:54:23

      8月22日,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建议,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资源税法草案二审稿显示,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记者注意到,2016年7月河北开始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于2017年12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9个省市区。
  保留水资源税有关内容
  《报告》显示,有的意见提出,本法名为“资源税法”,但仅适用于矿产资源,“帽子”大、内容小,建议研究修改;有的建议将水等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有的建议草案有关征税范围的表述可以灵活一些,为今后改革留出空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一条关于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同时明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记者注意到,水资源税改革还在进行中,《报告》指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水资源税改革还在进行中,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作授权决定,不宜在资源税法中规定;有的提出,水资源税改革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1985年立法授权决定依法进行,目前正在稳步推进,不必再作重复授权;有的认为资源税法对水资源税改革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同时建议国务院加大改革力度,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改革试点情况。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还是保留水资源税的有关内容为宜,在法律上为相关改革留出必要空间;同时,建议对草案有关水资源税的内容作出以下完善。
  一是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二是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财政部公开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资源税税收收入为1630亿元,同比增长20.4%,占当年税收收入比重1.04%。
  明确税收优惠政策
  《报告》指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建议,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实践中正在执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法律中明确列举,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以及三次采油,相应减征资源税。
  资源税法草案二审稿明确,两种情形可免征资源税:一是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是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此外,还有四种情形可减征资源税,如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报告》还指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资源税征管工作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为加强税款征收,推进税法有效实施,建议增加规定,在资源税征管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配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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