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2/29 15:55:04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7〕20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7〕52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开局之年。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的地位;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落实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积极推进新版中央国库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国库支付系统)上线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调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付流程;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加强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 
  (二)预算单位要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编制用款计划,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用款计划中的资金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根据资金使用预计情况编制,资金使用预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三)预算单位在实际使用资金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自行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 
  (四)除下列规定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来华留学经费,社会保险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承担的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五)继续扩大零余额账户开设范围。使用财政资金的中央高校附属中学、附属小学等预算单位,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异址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 
  (六)严格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除下列支出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1.依照《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制度规定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中的代扣事项; 
  3. 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签订科研委托协议或合同,确需将资金支付到委托任务承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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