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
2017/9/4 15:25:43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农〔201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特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17年6月26日
附件: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林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林场财务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具有一定规模的林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场长管理林场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林场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根据林场经营计划,统一管理林场财务活动,包括负责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运用和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场事业发展。
第八条 林场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林场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林场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林场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林场财务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林场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林场预算是指林场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林场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林场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对林场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部门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林场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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