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信集团公司和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
2016/3/10 16:45:09
网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9年3月27日
时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
发文机构全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机关代字:财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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