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2016/3/10 16:45:09
网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9年6月24日
时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
发文机构全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机关代字:税委会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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