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公平主导下的税法解释:基于利益衡量视角的分析
2020/8/26 10:46:09
一、引言
税收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的有机连接点。作为国家收入的重要组织形式,税收一定程度上会形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减损。公平的税收制度是确保税收对公民财产权减损最小化的重要且有效方式。制度是对个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是对个人行动空间及其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种界定。1制度公平乃是对公民利益保护最为有效的方式。因此,在税法规则的制定问题上需要从根本上做到税制公平。从税法运行的角度考量,税收公平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税制中制度条款本身的公平,以及作为制度延伸的税法解释的公平。相较于税制本身而言,税法解释涉及主体解释权、解释立场、解释方法等问题,尤其是在法益结构转型的背景下,探讨税法解释对公平税制的延伸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二、法益结构转型下税制公平涵义的重新厘定
(一)法益结构叙说
“法益”一词肇始于19世纪德国刑法研究领域。德国刑事古典学派的宾丁(KarlBinding)与刑事社会学派的李斯特(FranzvonLiszt)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论述。宾丁在《规范论》中将其定义为“法益不是它的自身权利,而是在立法者的眼中作为法共同体健全的生活条件的法共同价值......法益是立法者通过规范使其免受不期望的侵害或危险而必须努力予以保护的全部利益”。2李斯特则从刑罚论的层面对法益的概念进行论述,其认为由“刑罚保护的对象就是法益;具体而言,作为法所保障的生活关系而被固定化、规范化的东西就是法益”。3在现代社会语境下法益的含义早已突破其早期含义,逐渐演变为“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由此可见,当下法学研究中对于法益概念的理解更加接近于李斯特所主张的生活利益。经过不断探索与深化,当下法益理论已经发展成为整个部门法学研究领域具有普适性的理论。通过对法益的研究能够表征部门法的利益追求与价值指向。将法益理论推进到部门法中研究会不可避免地涉及不同法益在同一部门法中保护的优先性问题,进而形成部门法研究中的法益结构问题。在多元法益并存的部门法中,不同法益之间通常会形成一定的冲突。5法益结构能够表征该部门法在制度设计之初所奉行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理念。部门法的条款设计与制度安排均是由该部门法的法益结构所决定,而其所呈现的法益结构则决定于立法者所处时代的具体情况、问题意识以及法学认知水平。诚如萨维尼所言,“法的素材是由民族(Nation)的整个过去给予的......是源自民族自身内在的禀性和历史。”
我国税法在税制设计与税法解释层面的制度现状与解释规则乃基于立法时的历史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纳税人权利意识逐渐提升,税法中纳税人权利与国家财政收入的二元法益结构需顺应时代要求,向纳税人权利本位转型。在此基础上,税法制度亦需向更加公平的层面嬗变,即达到税制公平。
(二)法益结构转型下税制公平的制度内涵
作为法价值链条中重要一环的公平价值,经常与法的正义价值相互伴生存在。制度公平是实质公平的基础性要求,只有公平的制度运行后才能带来对制度受众公平的结果。相反,如果某项制度运行的结果出现非公平或非正义的结果,则需要对该制度进行溯源式检讨。诚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作为公平的正义所进行的论述,“......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基于此,在法益结构转型的当下,既有的税法制度亦需完成从内在制度文本到外在制度解释的对应性转向,以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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