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社会保险制度与征管比较
2020/5/14 13:50:20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①1883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1884年出台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出台了《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至此,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初具雏形。1911年德国将上述三部法律进行合并,颁布了《帝国保险法》,成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经过初步建立、持续完善、快速发展、统一融合和深化改革五个发展阶段,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德两国均为制造业大国,都面临经济全球化、贸易单边主义和人口老龄化等带来的挑战,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征收管理方面的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一、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制度创立之初,德国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仅限于受雇佣的劳动者,目前已经扩大到一切受雇人员和个体劳动者(邓大松,2015)。现行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五个险种。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设立较早的险种之一。1889年颁布的《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奠定了德国养老保险设立初期的制度基础,1911年颁布的《帝国保险法》将伤残及老年保险法纳入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东西德统一后,德国政府对法定退休金保险制度进行了重新制定,并写入了《社会保险法典》。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为老年参保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二是为丧失工作能力的参保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二)医疗保险
早在1883年,德国就创立了最早的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覆盖全国约90%的人口。德国政府也允许缴费人投保私人医疗保险,收入超过法定标准的参保人可以自行选择投保私人医疗保险或法定健康医疗保险。
(三)工伤事故保险
德国1871年制定的《帝国强制责任法》,要求特定行业企业对雇员的职业伤害承担生活保障等私法上的责任。1884年出台的《工伤事故保险法》将职业伤害的私法责任进一步上升到了国家的公法责任的高度,即以国家的力量介入职业伤害领域,凡发生工伤意外事故的雇员拥有向国家请求保障的权利。1997年,工伤事故保险被正式写入《社会保险法典》。
(四)失业保险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经济受到重创,大批士兵返乡工作造成的大规模失业使经济情况雪上加霜。为安抚失业群体,稳定战后局势,德国政府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有责任和义务照顾失业者,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1927年,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为失业贫民提供生活保障的失业保险被正式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并于1997年被正式写入《社会保险法典》。
(五)长期护理保险
德国1994年颁布了《长期护理保险法案》,与医疗保险互为补充,法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同时也是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此外,德国还建立了企业破产福利险、职工生病或生育工资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制度。
二、中德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比较
1.人口结构比较。中德两国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都存在领取人群逐年扩大、抚养比逐年降低、社保压力持续加大等问题。目前,德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已跃居全球第二,仅次于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0%以上,被联合国称为“超级老”国度。低出生率和高寿命增加了德国人口老龄化压力,人口结构面临双向恶化。我国2018年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重已经达到17.88%,65岁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1.94%,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亿人的国家(胡晓义,2018)。
2.经济发展情况比较。当前,中德两国都面临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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