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红:数字税收的三个维度
2021/1/21 11:04:27

数字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形成价值创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数字经济逆势而上,成为世界各国对冲疫情影响的中坚力量。同时,数字经济对税收管辖权划分、利润归属及征管模式重构等带来了新的挑战。数字税收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可以从三个维度展开讨论。   第一个维度是双支柱的发布。所谓的双支柱是指为应对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经济合作组织(OECD)达成世界共识所发布的国际税收新规则。双支柱除了包容性框架下避免双重征税与反避税的核心内容之外,主要的变化在于征税权的改变。按照利润要留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的观点,税收管辖权归属于提供生产、产品、劳务的地点,但是在双支柱新的规则下,消费活动被认作价值创造过程,市场国参与税收收入的分配。双支柱对跨国大企业具有较大影响,其跨国利润将会在业务所涉及的不同国家间进行重新的税基分割并缴纳税收。   如同切蛋糕,同一块蛋糕有了不同分法,因此谁分得多谁分得少,不同的主体之间会发生变化。全新的利润分配规则将会有可能影响跨国企业的税收负担,因为按照新的征税规则,其更多的超额利润将会在市场国纳税,而市场国的税收负担与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税收负担有可能有较大差异。如果以常设机构为纳税地点,跨国企业可以通过架构设计在一些低税负的地区确认所得,从而减少税收负担,但是如果按照市场国征税的原则,则税基的分配则需要遵从市场的分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影响了跨国企业的税基分配。假设市场国的税率高于其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税率,则跨国企业的全球税负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据OECD的测算,预计采用支柱一和支柱二规则,可以让全球企业所得税收入每年增加500亿到800亿美元。   数字经济的特征之一为非物理性,OECD的报告指出数字经济影响价值创造过程的三个主要因素:跨辖区有实质无规模、高度依赖无形资产、数据和用户参与的重要性。因此,企业在市场国无需设置物理存在即可取得收入,这就给国际税收规则带来了征税权方面的挑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解决各国征税权分配问题的三种方案:用户参与、营销型无形资产、显著经济存在。在此基础上,OECD提出了“双支柱”解决方案,支柱一根本性改变利润分配及联结度(Nexus)规则,并扩大用户/市场所在国的征税权。支柱二在反避税方面形成了对支柱一的补充,提出所得纳入规则、转换规则、征税不足支付规则和应予征税规则,确保对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商定的最低税率水平征税。   支柱一的内容主要包括金额A、金额B和争议的预防和解决机制三个部分,旨在解决公平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的问题。金额A是新规则,对于达到一定标准的跨国大企业的利润根据公式法进行剩余利润的分配,从而纳税;金额B按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就简化方式来计算固定利润回报,从而纳税;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主要解决税收确定性方面的问题,即当产生税收争议时的协调问题。目前支柱一适用于两类服务,即自动数字化服务和面向消费者的业务,与数字经济最相关。支柱一中的金额A创造了消费地新的征税权,这将对跨国企业的全球利润与税负分配产生较大影响。同时,支柱一由于其计算的复杂性也会一定程度增加跨国企业整体纳税遵从成本,给企业带来财务方面与税收遵从方面的压力。   第二个维度是单边数字服务税,即对跨境业务提供数字服务获得的销售收入相应地进行征税。该税种的产生是基于一些国家认为数字化服务的企业在利用现代技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传统就业造成冲击,并因占用数据要素创造了巨额盈利,因此数字化服务的企业有义务承担税收责任。然而由于数字经济的隐蔽性,按照传统的利润归属规则,市场国可能无法对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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