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梳理
2019/5/5 15:06:05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政策要点一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学习笔记: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5月、6月、7月、8月、9月连续六个月相比于2019年3月底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案例1】某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万元,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30万、30万、40万、45万元、65万元。则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10月纳税申报期内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案例2】某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万元,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5万、30万、40万、45万元、65万元。则该企业由于5月相比于3月底增量留抵税额小于零,不符合上述条件,10月纳税申报期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案例3】某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万元,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30万、30万、40万、45万元、47万元。则该企业由于第六个月(9月)增量留抵税额低于50万元,不符合上述条件,10月纳税申报期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2019年4月开始算,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如果是按季纳税的纳税人,执行口径也一样,只不过计算区间是连续两个季度。
3.企业只要2019年4月1日起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其一般项目的留抵就是不允许退税的。即使企业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已结束,其一般项目的留抵就也是不允许退税的。
4.连续六个月计算区间内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政策要点二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学习笔记:
取数区间是以2019年4月1日起至申请退税前这一段时间内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三种票对应进项占全部进项的比重来计算。
【案例4】某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万元,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30万、30万、40万、45万元、65万元,同时符合留抵退税要求的其他四项条件。2019年4月-9月已抵扣进项税金为95万元,其中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三种票对应进项税额为9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应进项税额为5万元。
解析:该企业符合留抵退税的相关条件,10月纳税申报期内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65-10=55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90/95*100%=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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