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南极活动的税法问题研究
2020/3/13 11:25:50
随着人类对南极的认知程度不断深入,南极经济开发活动日益拓展,由此产生的经济价值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各国的征税对象。南极并非税收的“真空地带”,对于南极活动是否应该征税、如何征税等问题,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争议。国际上除个别国家对部分南极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外,还没有系统的税收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对南极活动的税收管辖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领域已经有了简单规定,如远洋捕鱼不征收关税;一些领域存在默示做法但无法律规定,如科考和科研人员的津贴不征税;一些领域可以适用既有规则,如参与南极门户地区经济建设可以参照双边协定和他国的投资政策;一些领域尚无任何规定或理论研究,如旅游税和因南极活动收入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南极活动不仅涉及到本国内部的税收管辖权,还涉及到两国或多国之间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此外,由于南极在地理和环境上的特殊性,如何对上述各项税收制定优惠政策也亟须解决。
一、我国南极活动及其税收管辖
我国当前共有18个税种,其中可能与南极活动有关的税种包括关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和环境保护税。我国南极活动的形式日益多样化,部分形式的活动可以参照既有税制的安排,如渔业捕捞进口关税、南极船舶的车船税和船舶吨税;部分形式的活动尚未纳入税收领域,如科考和南极旅游;还有一些形式的活动尚未具备纳税条件,如企业派驻和矿产开采。
(一)南极科学考察活动
南极科考作为南极活动中的重要部分,除了单纯的科学考察活动外,还涉及到其设施设备制造和购买、后勤保障活动等。按规定,科考不属于我国税收管理范围,但科考的其他附属活动还需具体分析。
1.进口科研船舶及设备。首先,科考船的设计和制造属于关税征收范围。科考船的设计制造分为国外进口和自主建造两种类型,前者如从乌克兰进口后由国内船厂改造的“雪龙号”,后者如江南造船(集团)承建的“雪龙2号”,二者在税负方面有所差别。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与船舶进口有关的税收规定,当前我国船舶进口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中资“方便船”的回国登记方面,尚未针对船舶的特定用途作出税收减免规定。《海关法》第五十七条提到了“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但对何为“特定用途”语焉不详,仅指示由国务院规定。诚然,类似于“雪龙号”这类船舶进口的目的是科学研究,理应属于免税项目里的“特定用途”,但目前我国所有关于“科学研究”的免税规定只有海关总署颁布的《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两项规定的用品清单中都不包含船舶这样的大型“科学研究用品”,因此进口科研船舶是否免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尚待商榷。
科考船上还需安置大量与科研活动有关的技术装备,这些技术装备的税负问题可以直接适用上述的两项免税规定,包括高校在内的国家科研单位为从事南极研究而购置的设备材料也无需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规定,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纲要》中重点领域包括与南极科考相关的海洋资源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以及前沿技术包括的海洋技术,属于免征税范围。
2.企业承建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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