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阶段社保费陈欠处理的探讨
2019/9/6 10:45:48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使公民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制性、强制性、普遍性、互济性、公平性、福利性等特性。但目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参保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稳定。本文结合社会保险费划转初级阶段现实情况,深入剖析社保费往年陈欠形成的主要原因,并对欠费处理提出针对性思考和建议,力求探索出解决矛盾,避免舆情的研究方案。
一、目前关于处理欠费的相关规定
1、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2、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查询存款账户、申请划拨、要求提供担保或申请强制执行。
3、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且征收机构可以提请查询其存款账户、划拨社会保险费;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4、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未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发出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限期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5、2018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四部委答记者问明确指出: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征管职责划转。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
二、欠费产生的原因
(一)企业参保、员工维权意识淡薄
许多企业出于自身利益,尤其是民营企业,往往忽视了职工的社会保险利益,在参加社会保险的过程当中瞒报、漏报职工人数,少报职工工资总额,尽量压缩应缴的社保费。而职工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维权意识不高,且普遍不能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或者接受了企业少缴或不缴社保费后对其其他方面的资金补偿,满足于一时之利,因此放弃了监督企业为其参保的权利。
(二)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短缺
经济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断增强,企业压力也随之增大,从而导致了部分企业经营困难。许多企业由于管理水平有限、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但又不想破产,努力寻找生机,在这过程当中就往往造成了社保费的拖欠。尤其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涉及金额较大,往往最容易形成欠费。
三、划转后陈欠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大环境与现实情况的矛盾
2018年9月,四部委明确提出不允许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截至目前,尚未接到文件明确可以开展清欠。但现实情况是,企业的历史欠费客观存在,很多职工又即将退休面临领取待遇的问题,因此难免有企业职工要求相关经办机构维护其参保权益的情况,此时,作为征收的税务部门就会显得比较被动,既不能置参保缴费人合法权益于不顾,又不能违背上级要求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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