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量能课税视角看消费税的立法完善
2020/7/23 9:50:56

 2019年12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历次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的内容进行了整合,但是没有对消费税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税率确定标准、征收方式、授权限制等事关负税人基本权利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在减税降费和消费税稳步下划地方的趋势下,消费税承担的主要功能是消费调节还是为地方筹集财政收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如何在其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被一以贯之;消费税如何在兼顾税法的稳定性与政策引导的多变性中保障负税人的基本权利……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述,以量能课税原则为基点,以比例原则为评价标准,反思消费税的立法初衷,探寻完善消费税制度的可能路径。
 
  一、量能课税原则视域下的消费税
 
  (一)征税对象的特别选择使消费税对量能课税原则存在偏离
 
  量能原则是现代国家税法的结构性原则。租税负担是否平等,大体以量能课税为准。量能课税原则是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在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即根据纳税人个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平等课征,能力强者多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无能力者不纳税。量能课税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体现平等原则,即能力相当者相同对待,能力不同者区别对待。量能课税体现的是税法的实质正义。由于税收本身具有的无偿性,税收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应当根据纳税人能力平等分摊,才能体现其公平性和正当性。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可以类型化为三类:公共健康减损型消费、误导式炫耀型消费、生态环境不友好型消费。从征税对象看,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实现了对货物和服务的普遍征收,一视同仁地对待经济价值,体现了税收的中性;消费税则是选择部分消费品进行有限征收,差别或者歧视性地对待入选商品,存在一定的非中性。从实现功能看,增值税的主要功能是在尽可能少地影响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筹集财政收入;而消费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和引导消费,附属功能才是筹集财政收入。从税种间的关系看,两者同为间接税,增值税是基础,消费税是对增值税功能的有效补充,以实现直接税影响消费选择的作用。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法的统制性原则。增值税是对量能课税原则的恪守,通过普遍平等征收保证筹集到足够的财政收入,税收负担根据纳税人的经济实力进行分摊;消费税通过选择部分消费品课税以实现促进消费公益的目的,对量能课税原则存在一定的偏离,如烟酒税目的实际负税人并不具备更强的负担能力,征税目的是因为其消费行为不符合国家公共健康政策。
 
  (二)增进消费公益的目的是消费税偏离量能课税原则的正当性
 
  1.消费税所具有的正当性在于其增进消费公益的社会目的。除以满足公共预算所必需的财政需要为目的的规范外,税法还有一种出于社会目的的规范,往往是为了实现非财政目的。虽然这可能违反分配正义,但此种违反平等原则的正当化,仅于其管制目的在宪法上有足以平衡违反量能课税原则而值得促进的位阶,才能成立。①消费税规范属于旨在调节消费行为的社会目的规范,而非旨在筹集财政收入的财政目的规范。消费税偏离量能课税原则是否具有正当性在于其忽视负担能力的区别对待是否有正当理由,即应以增进消费公益为前提。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社会法治理念兴起,国家不仅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同时也是社会秩序的形成者。国家可以通过征税的方式来限制和调节纳税人的特定消费行为以达到形塑社会正义的目的。②国家为形成社会所普遍期待的秩序,就需要针对性地通过加重偏离消费公益行为的税收负担对其进行管理和限制。具体到消费税领域,就是对减损公共健康、误导社会风气、污染生态环境的消费行为额外征税,将其造成的负外部性内部化,矫正其不良的消费行为,以增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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