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时常见的几种错误类型
2014/2/15 16:16:21
错误情形之一:只要是技术转让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备案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科技部门的合同认定证明。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通常分为四类,分别是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又分为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可以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但并非所有技术转让或者所有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同时技术转让必须是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条件的特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上述文件明确界定了技术转让的范围。企业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那些认为只要企业提供了科技部门的技术认定证明就可以享受优惠的认识是片面的。据我们向相关科技部门了解,实际上,科技部门在出具的合同认定证明时还同时出具合同认定信息表,在信息表中分别注明了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类型。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审查技术合同的实质内容,还可以通过审查技术信息表,或者从国家专利局等政府网站审查卖方技术证书等途径核实技术转让的性质。
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由于111号文件是在2010年发布的,但文件最后一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对以前年度未按文件规定认定而享受优惠的技术所得,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申报,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
错误情形之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我国鼓励技术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外,还有许多。例如,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额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等,这些优惠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如果一家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企业发生可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该部分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而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因此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时,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1行“(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当填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部分和超过500万元减半部分的所得,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填报企业可以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收金额,即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扣除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减半部分所得后的余额与10%(减免税率等于25%减15%)税率的乘积。企业如果用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全额乘以10%作为高新技术的减免税额就会造成错误申报。
错误情形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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