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3/4/12 8:49:22

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京地税营[2001]287号文件及国税发[2001]11号《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并结合北京市情况,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的下列业务免征营业税:
  1、退役士兵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退役士兵个人提供的劳务。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4、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退役士兵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5、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准予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社区居民服务业范围,以所附《社区居民服务业认定目录》为准(见附件)。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新项目,凭市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证明,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后,适时补充明确。
  6、享受税收优惠的认定规定:
  (1)北京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是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本人,必须凭经各区、县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加盖印章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本人,须凭《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影印件和《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按年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相应免税优惠照顾。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号),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及国转联[2001]8号文件《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京财税[2000]2070号文件和财税[2000]84号文件《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随军家属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4、关于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
  关于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程序和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96号)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四、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设立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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