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
2012/12/19 22:15: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清算准则》目的和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清算准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准则的依据和目的。
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清算准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执业规范;
(二)《清算准则》是行政规章,注册税务师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必须执行;
(三)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鉴证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 清算鉴证的定义
《清算准则》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明确了清算鉴证的目的。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对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不适用本准则;
(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三)应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四)目的是:为证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条 清算鉴证的目的
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定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清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
《清算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便可确认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对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核定扣除事项外,任何开发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错误申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真实性包括真实发生和准确计价等两方面的内容。真实发生是指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中,计入的土地增税清算事项是真实发生的,不包含没有发生的事项。准确计价是鉴证的准确性要求,准确性是指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中恰当计价。
注册税务师应关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真实发生并以恰当的金额计入,在账户中是否确实存在并以恰当金额记入均已记录,已发生的纳税义务事项是否确认并按正确金额反映。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确认收入和房地产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不管房地产扣除项目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费用的,也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三、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应当披露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事项,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中得到充分披露,不存在漏申报事项。
注册税务师应关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充分披露,在账户中是否均已记录,已发生的纳税义务事项是否均已确认。
根据形式完整性的要求,对以会计资料为信息来源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会计核算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会计核算证据;对于根据纳税调整后数据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纳税调整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纳税调整证据。
第四条 清算鉴证的范围
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定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范围,有三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范围,包括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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