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
2012/12/19 22:14: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目的和依据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财产损失准则》)“一、总则”(一)中明确了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具体是:“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财产损失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财产损失准则》制定目的
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 对其理解如下:
(一)《财产损失准则》是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鉴证规范;
(二)企业财产损失以外的税收扣除项目鉴证,不适用《财产损失准则》;
(三)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应执行《财产损失准则》。
三、《财产损失准则》制定依据
制定《财产损失准则》,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
(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号令”);
(四)《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6号,以下简称“6号令”);
(五)《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
第二条 财产损失鉴证的定义及含义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定义
《财产损失准则》“一、总则”(二)中规定了“财产损失鉴证”定义,明确了鉴证目的。具体是:“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财产损失鉴证的含义
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的定义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一项特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鉴证业务;
(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四)目的是:为证实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条 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
根据《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定义,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真实性
《财产损失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就应确认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外,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是实际发生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确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不管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的,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三、合理性
注册税务师鉴证业务准则强调的是形式的合理性,符合征收纳税的程序和税务会计惯例。
合理性原则是对涉税事项计算和分配方法所提出的要求,主要是指形式合理性。
根据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对以会计资料为信息来源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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