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2012/12/19 22:12:51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有关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备
第一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业务的能力;
(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
(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
第二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业务环境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遵从税法的意识,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情况、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等情况。
第三条 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后,应当及时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并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业务计划,组织业务实施。
第二章 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实施
第一节 收入类项目鉴证
第五条 鉴证收入类项目,应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评价有关收入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关注收入申报是否正确;
(三)审核、确认收入的分类;
(四)审核收入确认的条件是否恰当;
(五)确定收入确认时间;
(六)运用适当技术手段,对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七)评价收入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八)评价特殊业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六条 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特殊重组,一般重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境外应税所得,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及其他。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下同),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确认所有收入类调整事项;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收入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收入类调整金额。
第二节 扣除类项目和弥补亏损类项目鉴证
第七条 鉴证扣除类项目,应当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扣除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评价有关扣除项目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根据合同(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等,确定扣除项目发生的实际情况;
(三)根据业务活动的类型,确认扣除项目的特征;
(四)选择适用的扣除项目确认条件;
(五)确定扣除项目的确认时间;
(六)评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
(七)抽查大额业务支出,评价其支出的合理性;
(八)审核有关支出是否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九)根据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审核扣除项目会计核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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