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征收体制下的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建设研究
2020/6/11 10:53:11
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社会保险费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共济性等特点,二者高度契合的特质决定了参照税收征管程序将社会保险费征管融入税收征管有一定的基础。因此,全面审视分析税收征管和社会保险费征管的内在机理,为优化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设计提供参考,具有现实意义。
一、基于税收征管视角认识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制度设计
借鉴国际通行的税收征管规则,推行以纳税人自主申报、税务部门提供优质便捷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集约高效的现代税收征管方式,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内在要求。从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看,申报纳税(自主评定)、税额确认、税款追征、违法调查和法律救济是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资金从申报纳税开始正式进入税收征管视野,通过后续的税额确认、税款追征、违法调查和争议处理等环节,形成闭环系统,可以较为清晰且全面地反映征纳关系互动的完整脉络。只有确定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这个根本性前提,奠定税收征管的“四梁八柱”,在此基础上探讨社会保险费征管融入税收征管的可行性才具有实际价值。基于税收征管视角考量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可将社会保险费征管的基本程序转换为:缴费人识别—申报缴费—费额确认—费款追征—违法调查—争议处理。将费基核定、加收滞纳金等社会保险费征管子流程放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基本程序的大框架下审视,有利于使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设计逻辑更为严密。当然,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设计中,还应科学界定征纳双方在征纳管理活动中的证明责任,做到权责一致、权责清晰。
为此,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优化征管程序的设计。应当借鉴税收征管的基本逻辑,从前瞻性出发,既要切合征管的本质要求,又不可忽略其业务的独特性,抓住关键,找准重点,以辩证和法治的思维统筹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设计。
二、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建设现状及问题分析
2018年3月,中央明确由税务部门统一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已成为具有较强现实性的重大课题。然而,当前社会保险费融入税收征管面临“体系化”重构、滞后于现代征管实践、与征管程序有待协调等叠加性难题。
(一)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建设现状
从现行征管规程上看,不同缴费群体的社会保险费征管规程有所不同: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规程包括缴费人登记、缴费人申报、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缴费人缴纳、费款追征、违法调查、争议处理七个环节。
2.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规程包括缴费人登记、申报(缴费)、违法调查、争议处理四个环节。这两类群体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因此征缴规程中没有包含核实程序。由于针对不同缴费群体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规程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应当建立在充分考察和整合内部规程的基础上,在统一规程后进行科学化、制度化的重构与优化。
(二)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面临的制约因素分析
1.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亟须“体系化”重构。一是制度分布较为零散。与税收征管制度有较高的集成度不同,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无论是纵向层面的立法层级,还是横向层面的各险种或地域性规定的集合度都不高,不同位阶规定存在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解释性、执行性、补充性规定相对零散,全面精准把握存在困难。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体系化还面临不少短板,给基层社会保险费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二是部分法律法规对同一征管事项的规定存在差别,可能对执行层面造成困难。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应当做到严谨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永大中国 | 永大会计师事务所 | 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 永大评估师事务所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