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4 号
2018/6/15 14:23: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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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22.税收会计制度
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四条第四项第1目中“省级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将第四条第四项第2目中“省级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将“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__区(县)国家税务局”修改为“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__区(县)税务局”;
将“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__区(县)国家税务局(公章)”修改为“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__区(县)税务局(公章)”。
三、删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四条;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并改为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将第二十七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二十六条。
四、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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