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2014/1/16 13:17:59

    一、关于本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规范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促进成品油市场公平竞争,堵塞一些纳税人通过变换产品名称逃避成品油消费税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经深入调研并征求一些石油炼化企业的意见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第47号公告)。该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需要细化的问题。为进一步增强对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认识,明确第47号公告相关的操作性事项,国家税务总局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了一些石油炼化企业、石油化工行业协会、石化行业专家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建议和税收征管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公告。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的统一部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完善。根据《通知》规定,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各类重油、渣油均按燃料油征收消费税。由此可见,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凡属轻质油或重油、渣油的产品,无论取何种名称,无论是用做调制成品油还是化工原料,都应缴纳消费税。
    第47号公告和本公告就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负的角度,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凡生产加工符合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征税规定的产品(以下简称应税成品油),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应税成品油与其他石油化工产品的区分问题
    由于实践中对应税成品油与一些非应征消费税的石油化工产品(以下简称非应税产品),存在着难以明确区分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本公告在第47号公告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四种具体的区分方法:
    一是从产品的化学特性进行区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除少数情形外,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或进口的化学物质,必须已列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现有名录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号)或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从化学特性看,可以用一种化学分子式表示的产品纯度均较高,具有固定的熔点、沸点等性质,通过一些常用的检测方法(如气相色谱法等),即能将其与混合物加以区分,而应税成品油都是多种化合物的混合物,其中各物质均保持原有性质(如没有固定沸点等),不能用一种化学分子式来表示且不属于新化学物质。因此,《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和纳税人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产品,与应税成品油有着明显区别。
    二是从产品的生产许可进行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规定,国家对包括石油产品等危险化学品在内的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由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需要办理生产许可的各类产品,均公布了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具体产品品种名称(可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方网站查询:http://cpzljds.aqsiq.gov.cn/scxk/),并将石油产品与其他危险化学品进行了一定的区分。纳税人从事这些产品生产,必须经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地核查、产品抽检并审核通过后,才能获得列明产品品种明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据此,本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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