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藉个人所得税政策全方位解析
2012/12/22 16:24:21
一、纳税人规定:摘自个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叫做有住所?如果我有一邻居叫做Tommy,是个美国人,他是来中国玩儿的时候发现我隔壁的屋子确实不错,一咬牙买了下来,买下以后每年住他个一月半月的,他是不是因此而跌入中国的税网了呢?要真是这样,哪个老外敢在中国买房子?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一条的意思是,从税收意义上来说,只有在中国有户籍,或有家庭,或有主要经济来源的人,才属于在中国拥有住所的人。仅在中国购买房屋并不足以构成在中国有住所。
一般而言中国公民均属于有住所,但是港澳台中国公民和华侨不属于中国居民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由华侨也可以同理推出,外国公民在中国就属于外侨,如果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留在中国,其就是中国居民。
公民一般是国藉的概念,等同于国民,而居民是税收的概念,外国公民可以是中国居民,也可以不是,中国公民可以是中国居民,也可以不是,有点绕了。
另外老外、港澳台可能也会在中国有家庭或主要经济关系,而对方居住国(地区)也会从其国内法界定上认为属于他们的居民,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女二夫”情况,就得想办法解决,解决不了,就会出现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直接对抗,双边协定就无法签署。
此时就要按照中国和新加坡协定解释文本来判别:
同一人有可能同时为中国和新加坡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了确定标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的标准。
(一)永久性住所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例如由个人租用的住宅或公寓、租用的房间等,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人已安排长期居住,而不是为了某些原因(如旅游、商务考察等)临时逗留。
(二)重要利益中心重要利益中心要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营业地点、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综合评判。其中特别注重的是个人的行为,即个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拥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通常为其重要利益中心之所在。
(三)习惯性居处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习惯性居处的标准来判定个人居民身份的归属:一是个人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国;二是个人的永久性住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比如该个人不断地穿梭于缔约国一方和另一方旅馆之间。第一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注意其在双方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时间,同时还应考虑其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地点停留的时间;第二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将此人在一个国家所有的停留时间加总考虑,而不问其停留的原因。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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