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可暂不确认所得
2010/9/21 11:48:00

        某市A企业遭遇重大财务困难,企业主要债权人B企业愿意就A企业所欠的债务1亿元作出让步,经双方协商准备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案有以A企业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的存货清偿债务和以A企业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的股票清偿债务两种方式。债务重组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A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咨询,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相比有什么特殊之处?符合哪些条件的债务重组才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符合条件,该如何申请确认? 
   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应确认所得和损失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不同于一般的简单的抵债行为,必须有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如果企业正常经营,资金充裕,债权人也不可能对债务作出让步,在此基础上以避税为目的进行的以非货币资产偿债不能按债务重组对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办法:(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二)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三)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四)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A企业债务1亿元,因为财务困难,同债权人B企业签订债务重组合同,约定以公允价值6000万元的存货或者以A企业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的股票清偿债务。如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暂不考虑其他税收因素,则相当于A企业转让了6000万元的非货币资产,并以6000万元清偿债务,债务人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4000万元,而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4000万元的债务重组损失,需要在债务重组时确认。 
   特殊性税务处理可暂不确认所得 
   《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债务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债务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应准备相关资料,《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企业债务重组如果选择特殊税务处理,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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