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3/8 22:24:02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3-08
实施时间:2009-03-08
  一、税前扣除
  1、开办费问题
  企业开办费一般遵循会计处理,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企业一旦选择何种方式,不得改变。以前年度留下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比照以前规定继续摊销。开办费范围应按照暂行条例规定。
  2、利息支出问题
  ⑴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考虑到我省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支持其度过金融危机难关,对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暂允许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标准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必须出具借款协议和合法凭证。
  ⑵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税前扣除
  小额贷款公司是新生事物,是省政府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重大举措。银监会[2008]23号,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⑶企业关联方支出利息支出问题
  对于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解释问题上,如果在规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之内的以及超过比例的,但符合第二条规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都必须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关联方按国税发[2009]2号八十九条证明其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际税负率=主表33/2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
  此外,关联债资比例问题,参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内容: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帐面余额+月末帐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帐面余额+月末帐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股本)金额资本。
  3、佣金问题
  ⑴国税发[2000]84号对佣金的规定可继续参照执行。支付国外的佣金,确实无法判定对方是否有权进行中介服务的,双方有真实的合同和凭证,应允许企业在销售费用中扣除。
  ⑵向个人支付的佣金按原规定服务金额5%范围内扣除。
  4、准备金问题
  等总局文件,在文件未下发之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的准备金都不能扣除。
  5、装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⑴租入房屋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延长使用年限的装修支出,可一次性扣除。
  ⑵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之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50%的比例是按次计算;比较基数是整体资产原值,会计上能单独计价的,按单独计价的资产原值。
  6、工资薪金问题
  ⑴企业在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在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⑵免征个税的通讯费应包括在工资薪金内。
  ⑶工资薪金的范围确定问题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员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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