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明确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问题
2009/1/23 12:34:41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对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做出规范。
  文件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永大中国 | 永大会计师事务所 | 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 永大评估师事务所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