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时代税收制度的基本特征
2020/3/9 11:07:57

  一、税收法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已经完成半数税种的立法工作。我国税收制度已经逐步形成了税收法定的基本特征。
  (一)税收法定的基本要求与价值
  税收法定是世界各国公认的税法首要原则,其基本要求是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和税收要素合宪。税收要素是税收制度必须具备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等。税收要素法定也被称为法律保留,是指由狭义的法律来规定税收要素,不允许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税收要素进行规定。其在实务中的基本表现就是通过法律来征税,禁止由行政机关直接开征新税。税收要素明确也被称为禁止空白授权立法,是指法律对税收要素的规定应足够明确,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空白授权立法。税收要素合宪是指立法机关对税收要素的规定,应符合宪法的原则及具体条款的明确规定。
  税收法定是现代民主、法治思想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税收法定使得纳税人成为税收立法的主人,纳税人既是税款的承担者,也是税款的享受者。这种合二为一的特殊身份,使得纳税人不可能为了提高对税款的享受而增加自身的税收负担,也不可能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而降低对税款的享受。税收法定确保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能确保国家的整体税负处于纳税人选择的最优水平。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看,税收法定大大提高了税收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高了纳税人的遵从度,由此可以大大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最终提升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我国税收法定的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开始了税收法定的实践。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农业税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税法。该法第一条还特别强调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由此可见,我国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就已经认识到税收法定的价值及其基本要求。
  改革开放初期,在对外放开引进外资的过程中,我国更加注重对税收法定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与尊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80年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通过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立法领域“百废待兴”的时期,在尚未完成《宪法》修改之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迅速通过三部税法,可见对税收法定的重视。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是在宪法性法律的层面对税收法定的确认。但截至2000年年底,我国大部分税种仍然是由国务院开征的,并未实现税收法定。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任务。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5年对《立法法》进行重大修正,进一步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截至2019年8月底,我国现行征收的18个税种中,已经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9个税种实现了法定,还有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5个税种的立法草案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时可以进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程序。可以说,我国正在朝着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目标快速前进,有望在2020年年底基本实现税收法定。
  (三)税收法定在我国的进一步落实
  在落实税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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