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1/1/6 10:05:20

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为方便各方面了解落实《决定》有关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办法》修改的背景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政票据主要是纸质票据。近年来,财政部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期盼,主动顺应技术进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全国实行了财政电子票据改革。随着改革不断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逐渐凸显,《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也逐渐难以适应改革和现实工作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适应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及全面实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要求,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办法》修改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处理好财政票据管理与“放管服”改革的衔接,取消不必要的和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证明材料的提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二是处理好改革和立法的关系,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较为充分,且基本形成共识的内容上升为规章。三是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修改工作中保留了纸质票据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必要的优化调整。
2.问:《决定》对《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遵循修改原则,《决定》对《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内容,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管理流程进行规范。二是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取消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定额票据。三是明确财政票据的统一管理,确定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删除了证明事项、防伪专用品和收取票据工本费等内容,增加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领用单位办理领用证、领用票据提供便利的内容。五是根据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条款。
3.问:《决定》对财政电子票据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使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有法可依,《决定》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有关内容,并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全流程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如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二是明确电子票据特征和数据标准等内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并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三是规范电子票据开具及传输有关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四是明确电子票据的归档管理,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4.问:《决定》在落实“放管服”改革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按照改革优化财政票据管理流程、更新管理理念、提高服务质量、减少重复提供资料、减轻用票单位工作负担等原则,《决定》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证明事项,不再要求首次申领财政票据的单位提交政府批复文件、资质许可文件等证明材料,申领人仅需“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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