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专有技术的收益法评估
2011/3/9 16:29:51

        2、收益额的确定
        专有技术价值在于其能带来经济效益,即该技术能在未来给企业带来新增的或超额的收益,因此超额收益的确定就成为了一个关键点。
        根据专有技术的特点、专有技术所在企业的盈利模式以及评估师所收集的评估基准日的相关资料,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确定超额收益。当然,这都是以净利润为基础展开分析的:
        ⑴利用价格、成本和销量的变化确定超额收益。专有技术投入使用后,或是可以提高产品的单位售价,或是可以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或是可以提高产品的销量,或是对这些收益兼而有之。对此,应将这些收益与专有技术进行相关性分析。如果这些收益能够明确确定是因专有技术所直接带来的,并且各相关变量可以予以准确地量化,则可以价格、成本和销量作为单一变量或综合变量,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税金等的变量,得出净利润作为超 额收益。
        ⑵利用行业平均净利润率确定超额收益。如果可以取得评估基准日有效的行业平均净利润率,则可将实施被评估专有技术后所得净利润与行业平均净利润进行对比,以二者的差额作为该专有技术带来的超额收益。 
        ⑶利用技术分成率确定超额收益。技术分成法是建立在利润分享原则基础上的一种确定技术超额收益的方法。它是将被评估技术使用后企业预期可获得的利润,在获得该利润的各要素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被评估专有技术分配得到的利润额,即为其分成收益。当上述两种超额收益确定方法中的某些参数指标无法取得或不易取得时,而可以确认被评估专有技术确实可以带来超额收益时,可使用技术分成法,以预期净利润和技术分成率确定被评估专有技术的超额收益。
        对于技术分成率,目前国内外还没有一个通用的确定方法。根据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作价遵循的利润分享原则,有“四分说”和“三分说”。“四 分说”是将对利润的贡献归纳为资金、劳动、技术和管理四要素,“三分说”是指资金、技术和经营三要素。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对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价格的分析,认为技术分成率在16 —27% 之间是合理的。1972 年在挪威召开的许可贸易执行协会上,多数代表提出技术分成率为 25% 左右较为合理。而在美国,一般认为 10-30% 之间都是合理的。我国价值评估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认为技术分成率在 25-33% 之间较为合适。在操作实务中,评估师可组织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采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技术分成。在分析过程中,评估师应提请专家们充分考虑专有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垄断性、相关产业政策、技术市场需求以及技术转让方式等对技术分成率的影响。 
        (二)折现率的选择与确定
        如选择净利润作为专有技术价值评估的收益额,则其折现率的选择也必须与净利润的口径相一致。折现率可以选择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之和或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在采用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确定折现率时,可选择 3 年期或 5 年期凭证式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报酬率,但要将国债利率进行换算,以满足折现率的“复利”内涵;风险报酬率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等,操作中可在充分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在采用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时,由于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中的收益额是利润总额的概念,因此需要对公布的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向下作适当调整, 具体可根据行业缴纳所得税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后确定,也可用系数修正法,即将公布的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乘以 67% 这一系数之后确定。
        (三)收益期的选择与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期限取决于其寿命的长短。而无形资产寿命分为经济寿命和法定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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