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关于上报2020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有关数据的通知
2020/7/17 9:37:06

中评协办〔20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6〕7号)精神,为了做好2020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现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数据填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2020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数据填报工作。
 
二、参加本年度综合评价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新设、分立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除外);
 
(二)分支机构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地方财政部门完成备案的分所、分公司或子公司。
 
三、地方协会应当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在2020年7月24日之前完成下列附件1至附件5(一式两份,含电子版)的填写工作。
 
(一)《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年业务收入统计表》(附件1);
 
  (二)《人才培养得分统计表》(附件2);
 
(三)《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协会部分)》(附件3);
 
(四)《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部分)》(附件4);
 
(五)《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附件5)。
 
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的资产评估机构需向地方协会提交审计报告或纳税证明(电子版PDF格式)。
 
四、地方协会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含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附件1至附件5中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地方协会经审核发现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情况的,应当将相关材料退回并要求重新上报。
 
地方协会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和代码是否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新设、分立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除外);
 
(三)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业务收入、人才培养、行业贡献(地方协会部分)以及执业质量等情况是否真实。
 
五、请地方协会形成下列汇总表(含电子版),并于2020年8月14日前,将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表(附件1至附件5)和汇总表(附件6至附件11)上报至中评协注册部。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审计报告或纳税证明(电子版PDF格式)需由地方协会汇总后上报。
 
(一) 《资产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汇总表》(附件6);
 
(二) 《人才培养得分汇总表》(附件7);
 
(三) 《行业贡献得分汇总表(地方协会部分)》(附件8);
 
(四) 《行业贡献得分汇总表(中评协部分)》(附件9);
 
(五) 《执业质量得分汇总表》(附件10);
 
(六) 《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资产评估师数量汇总表》(附件11)。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综合评价数据应当分别由各自所在地地方协会上报中评协注册部。
 
六、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计分标准见附件12和附件13,人才培养计分标准见附件14,执业质量减分标准见附件15,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权重系数表见附件16。
 
七、中评协将以地方协会提交的汇总表和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有关数据为基础,开展2020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测算工作。
 
八、为保证数据汇总的一致性,本通知附件格式统一为EXCEL表格,地方协会在布置本地区综合评价数据填报工作及上报汇总表时均应采用EXCEL表格。
 
地方协会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评协注册部反映。
 
联系人:翟存远、王昭力;
 
联系电话:010-88339673、010-88339678;
 
电子信箱:zhaicunyuan@cas.org.cn。
 
 
 
附件:1.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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