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8/5 14:45:30

财际〔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不含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中央项目协调办公室,有关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推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赠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金融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转贷(含统借统还)、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在准备、实施、竣工至贷款本息费全部偿还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规范有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密切协作,明确管理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全过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贷款赠款资金的筹借、使用和偿还,优化融资结构,合理使用资金,高效运营资产,防控潜在风险,实现项目目标。
第五条 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原则上不同项目单独设立指定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同一赠款方同一币种赠款资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可参照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并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项目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包括:
(一)管理和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中央项目协调或执行机构;
(二)管理和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再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三)项目完工后的运营单位;
(四)财政部门授权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等。
指定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授权的项目单位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收支管理的专用账户。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作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评估论证、对外磋商、谈判签约、转贷转赠、资金使用、招标采购、债务偿还、信息统计、绩效评价实施全过程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发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对项目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牵头负责项目对外磋商、谈判、签约事宜。
(三)代表本级政府与本级项目单位或下级政府签订项目转贷、转赠协议。
(四)参与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贷款申请书和评审意见书,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批。
(五)管理在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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