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2012/10/18 4:45:08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8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2008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在2008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二、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半年度报告披露事宜。
三、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应遵守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中关于在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四、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中关于在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五、本所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2008年8月的公司在2008年7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披露当日不停牌。
如果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六、公司预计2008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或者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变动,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8年上半年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有关要求在2008年7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应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8年前三季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七、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
八、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原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处理,致使2007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的余额与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不符的,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调整完毕。
九、公司应按照半年度报告准则的要求认真编写“董事会讨论与分析”的有关内容,提供有助于投资者深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主要风险的充分信息。
公司应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充分披露导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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