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009/3/27 22:41:00

发文文号:会协[2009]21号
发文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3-27
实施时间:2009-03-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更好地适应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需要,在总结借鉴过去五年全国协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征求意见,并于4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中注协监管部杨文风
  电话:010-68721166转1105
  传真:010-68474986、68720138
  电子邮件:monit@cicpa.org.cn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2.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执业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第四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 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提升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二章 检查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中注协统一部署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省级协会应当在中注协的统一部署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所分所进行联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中注协,由中注协统一作出综合评价。证券所及其分所存在违规行为的,由中注协统一作出惩戒决定。
  第八条 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第九条 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执业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省级协会发现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应当移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第三章 检查周期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第十一条 证券所每三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其他事务所每五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考虑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
  (一)在以往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
  (二)没有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最近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事务所的综合评价结果,逐步实现对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优化配置检查资源,合理确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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