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2006/2/15 22:47:11

发文文号:财会[2006]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02-15
实施时间:2007-01-01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永大中国 | 永大会计师事务所 | 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 永大评估师事务所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