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2009/3/3 22:59:34
发文文号:陕财办会[2009]4号
发文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03-03
实施时间:2009-03-03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基本信息相关材料。为了做好我省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结合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9〕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范围
由我省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二、年度报备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9年3月20日~4月20日向省财政厅报送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报备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备的,我厅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在媒体中予以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年度报备资料中,除附表中另有要求外,其余均以报备日实际情况为准。报备日为年度报备资料的填报日。
三、年度报备资料
各会计师事务所除按以下要求,书面报备基本信息资料外,还应当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完成网上基本信息年度报备。对只提交书面资料未完成网上报备,或仅完成网上报备未提交书面资料的,均视为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备。
(一)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报送的书面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件3);
3、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4、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无分所的不需提供此项内容);
5、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6、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7、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还应报送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9、2008年年报审计客户中有注册地在我省境内执业新准则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提交《陕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通知》(陕财办会〔2009〕2号)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2008年年报审计和执行新会计审计准则情况工作总结;
10、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基本信息年度报备日之间发生变更事项,已完成向我厅备案,但未向我厅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情况》的,还应报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变更情况登记》;
11、未完成网上业务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件4)。
(二)在我省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报送的书面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附表2);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汇总表(附件3);
3、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4、总所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6、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7、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8、2008年年报审计客户中有注册地在我省境内执业新准则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提交《陕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通知》(陕财办会〔2009〕2号)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2008年年报审计和执行新会计审计准则情况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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