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区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2009/3/9 22:47:25
发文文号:桂财会[2009]12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03-09
实施时间:2009-03-09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9〕8号)规定,经研究,2009年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继续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相结合的方式。为做好2009年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会计师事务所要按时报送书面报备材料。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7年5月10日前向我厅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报送的书面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汇总表(附件3);
3.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件4),同时报送电子版;(已在 “会计行业管理网”系统中录入报备的审计业务项目免提交书面材料及电子版)
4.2008年末资产负债表和2008年度利润表;
5.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6.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7.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8.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还应报送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2008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报送的书面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附件2);
2.事务所分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件4),同时报送电子版;(已在 “会计行业管理网”系统中录入报备的审计业务项目免提交书面材料及电子版)
3.2008年末资产负债表和2008年度利润表;
4.事务所分所及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5.事务所分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仅限于外省在我区设立的分所报送);
6.事务所分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还应报送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仅限于外省在我区设立的分所报送)。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08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审计业务收入,应当只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验资、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收入。
事务所2008年购买职业保险,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抵扣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的金额,按“可抵扣职业风险金的数额=2008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计算。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2008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二、全区会计师事务所要同时完成网上基本信息报备。
(一)网上填报内容。注意应登录系统网站(hppt://www.acc.gov.cn),在首页功能栏中选择“注册会计师专栏”后,事务所选择“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业务”,分所选择“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登录后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进行报备操作。其中,事务所(总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分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备案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
(二)及时完善变更备案手续。事务所在进行基本信息网上报备时,事务所注册资本(合伙制事务所出资总额)、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者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如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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