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通知
2009/1/6 22:09:17

发文文号:浙高企认办[2009]1号
发文时间:2009-01-06
实施时间:2009-01-06
各市、县(市、区)、杭州高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
  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浙科发高〔2008〕188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浙高企认办〔2008〕2号),现就组织开展200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书面申请材料
  (一)材料内容
  1.申请企业自评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的证明;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编制要求
  1.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申请企业自评表单页上报,其它所有申报材料应顺序逐页编制页码,装订成册(厚度超过1厘米,需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和属地),每份申报材料应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顺序编排。
  (三)注意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必须从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下载填报工具来生成。
  (1)申请认定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相一致。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部分,应按项目进行填写,一个项目填写一张,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和企业内部已进行研发的项目。每个项目须填上技术领域,并在“核心技术及创新点”栏中填上该项目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描述。
  (3)“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部分,应按上年度申请认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项数进行填写,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填写一张;多个系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可按系列产品填写,每个系列产品填写一张表格;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填写其所属的技术领域,并在“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栏里填上该产品(服务)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描述。
  (4)“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部分,应正确反映申请认定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其主要产品(服务)和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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