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注协关于开展贵州省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2009/1/14 23:07:27
发文文号:黔注协[2009]5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1-14
实施时间:2009-01-14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黔注协〔2007〕74号)的有关规定,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启动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有《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至(五)款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二、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黔分所),须在2009年2月13日前填写《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省注协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会计师事务所超过规定期限未上报相关材料的,即为自动放弃。
联 系 人:卢锐
联系电话:6831252(传真)
电子邮箱:lr_gicpa@126.com
附件:1、《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2、《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二○○九年元月十四日
附件1.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提升会计师事务所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全省范围内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各会计师事务所自愿参加。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设立未满1年的;
(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含外省在黔分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省注协审核。在省内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总所统一填写《情况表》。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注协将根据事务所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每年5月31日前,省注协根据事务所上报的数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并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综合评价得分前三十家事务所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条 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以下简称领军人才人数)、事务所人员考取资格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行业贡献情况等六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评价年度业务收入。
(二)领军人才人数,是指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
(三)事务所人员考取执业资格数,指事务所从业人员在评价年度考取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数。考取资格的执业人员必须在申报加分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
(四)行业贡献情况,指事务所执业人员受到中注协、省注协表彰的次数,注册会计师参与行业自律检查的人次,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级人大、政协委员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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