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2009/1/15 22:25:35

发文文号:苏高企协[2009]1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2009-01-15
实施时间:2009-01-15
各省辖市、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级高新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为做好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时间
  为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尽快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国家政策支持,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企业,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常年受理、集中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集中受理期为:2月10日、3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受理情况进行定期评审,分批认定 。
  三、申报材料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的企业,在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样表见附件2);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1)总目录;
  (2)申报企业承诺书;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有关证明材料并按次序逐一进行证明。
  五、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参与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单独提供,不与企业申报材料合订。
  2、地方初审。县(市)范围内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县(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初审;省辖市各城区范围内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省辖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国家级高新园区内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管委会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已提供环保证明(涉及环境污染的),申报资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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