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08/5/30 21:32:29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05-30
实施时间:2008-05-30
 
  现将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6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会下列邮箱。
  邮箱地址:law@circ.gov.cn
  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以下简称首席财务官),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财务官是《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首席财务官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首席财务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首席财务官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 首席财务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首席财务官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 首席财务官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担任首席财务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审计系列的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首席财务官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
  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论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首席财务官。
  第九条 保险公司任命首席财务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董事会拟任命首席财务官的决议;
  (二)拟任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首席财务官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六)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由原任职单位作出的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提交由拟任首席财务官就不能提交原因作出的书面说明;
  (七)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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