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3/25 22:23:40

发文文号:浙财企字[2009]60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03-25
实施时间:2009-03-25
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局、科技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的精神,从2009年开始,将整合现有工业、科技类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统一的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同时对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信息化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加强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2009年度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采取分批申报审核拨付办法,具体申报事项另行通知,请各地预先做好项目申报的准备工作。
  附件:《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0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增量调存量”的方法,在整合现有工业、科技类相关财政资金的基础上统筹安排。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二)坚持扶优扶强,着力促进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提高我省工业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专项资金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着力优化资源整合和配置,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支持对象
  凡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与导向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产品、技术、管理创新和企业信息化项目,特别是行业和区域块状经济的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均可申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贴息或补助。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列入计划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装备制造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企业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企业围绕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企业以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攻关、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六)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年度其他重点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对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等项目,一般按企业中长期金融机构贷款的金额或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或补助;同时对申报省贴息或补助的项目,地方政府(欠发达地区除外)应先落实同比例配套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第七条贴息、补助及配套标准
  (一)对工业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固定资产投入在一定额度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中长期贷款总额的2.5%给予贴息,对欠发达地区的企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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